1997年6月2日

找到方琴了,有個登山民眾在台中大坑的山區看到了她的屍體。經警方調查和家屬指認,確定是徐方琴。兇手是誰呢,是誰做出如此狠毒的事。據說,屍體已經死亡多日,屍斑遍佈全身,肺裡面積滿水。可見大坑不是案發現場,她生前可能有溺水,後來被搬到大坑丟棄。

1997年6月4日

老闆打電話給我,說警方在找我,似乎警方認為我有嫌疑。他們在我的辦公桌的抽屜裡找到一個數位相機。天阿,他們搜我的私人物品,台灣的警察真是無法無天。老闆說,他們在我的相機裡看到無數張偷拍方琴的相片。我無話可說,這些相片是我在上班時偷拍的沒錯,可是這樣就說我是嫌疑犯,我不敢苟同。

1997年6月5日

我的實驗日記不知不覺中已變成方琴的兇案記錄,今天我被警方約談。他們要我提供我的不在場證明,我沒辦法。我一個人住外面,那天被放鴿子,我就一個人開車回家。在家吃泡麵,看電視,然後失眠。沒人可以證明我乖乖在家裡。所以我被限制出境,行動都要向警方報備。
決定了,明天去跟老闆請一個禮拜的假,暫時休息一下。阿!還有一件事,那個小平頭。我沒跟他們說有關小平頭的事,天阿,真是愚蠢至極,這麼重要的事我竟然沒說出來,現在馬上打電話說去。

1997年6月12日

我人在墾丁,在這我想暫時逃避一下,享受一下陽光。可是今天Jordan打電話給我說,警察再次搜索我家,在我家方現了方琴的內衣內褲,上面還沾有血跡。還有解剖報告出爐,方琴肺裡面的積水成份是福馬林,不是一般的水。福馬林?她吸入了福馬林?我家有她的私人衣物?怎麼會這樣?事情變得非常的不對勁。似乎有人要陷害我?我跟大家無冤無仇,誰要陷害我?

晚上,聽廣播警方已經在找我了。天阿,萬萬沒想到,我竟然會變成全國的通緝犯,莫名其妙。不管如何,我打算躲起來,並且我打算找出那位小平頭,看看到底發生了什麼事。

1997年6月23日

花蓮山區,似乎是個好地方。這個村莊沒幾戶人家,大部分的人都是靠打野味維生。年輕人都到城市上班了。待在這似乎沒人可以找的到我。看電視新聞已經沒有在報導相關的消息。身上的錢快花光了。該想想辦法。

1997年6月30日
我不能天天開筆電寫東西了,我的電源線不見了。這幾天我在想,我為何要逃走,我又不是兇手。這樣做只是讓警方更覺得我是兇手。可是我不趕去面對這一切,不敢大聲的說出我是無罪,我想既使我說我是無罪,也沒人會相信吧。檢察官不會聽我的一面之詞就把案子打住,下令找出真兇替我洗清冤屈。他會很快的結案,把我送上法庭。我的律師也不會努力替我答辯,因為我看他八成認我是個有罪的敗類。這是什麼世界,我竟然被栽贓,真不知他們還誣賴了我哪些罪行,劫財劫色?還是變態殺手?很快的他們會找上門來。把我帶走,送審、做監、伏法。我有預感,非常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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